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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执异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成金,林秀英,吴石付,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执异195号案外人:程静静,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杉,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126号富中国际大厦。负责人:杜晓峰,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被执行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芹菜沟。法定代表人:吴石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3号鑫辉民生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吴石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碧璟苑1-2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陈忠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成金,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秀英(系吴成金之妻),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石付,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197年9月12日出生,现住贵州省修文县。在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成金、林秀英、吴石付、杨华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程静静对法院查封其房屋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询问,经查,案外人程静静并未授权律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对假冒程静静名义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查封房屋、土地使用权真正权利人可依法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静静的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爱琪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马 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