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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三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670号申请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3室。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三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韩通村通达巷6号。法定代表人:任兆波,经理。本院在执行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三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益泰网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