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环保局与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0行审54号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射洪路南段政府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克,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宣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经营场所简阳市简城商贸街58号。经营者:王书彬,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简环罚字(2016)11140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称,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其送达了简环罚字(2016)11140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6日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未缴纳罚款。简阳市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请求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5万元。被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的经营者王书彬陈述,已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已停业,无履行缴纳罚款的能力。经本院审查:2016年11月14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在检查时发现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当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的经营者王书彬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勘验了违法现场,查明:该经营部于2015年6月租用800平方米厂房,修建了山羊圈舍、清洗池,安装钢管,从事收购、销售、宰杀山羊业务,并自2015年冬开始批发、宰杀山羊。收购的山羊圈养于厂房内,有山羊粪便产生,宰杀山羊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厂房后方仅建有一个1Mx1M的过滤池,一个1Mx1M的沉淀池,清洗废水在清洗区进入收集沟后排入过滤池再进入沉淀池,然后通过管道排出厂区外。圈养山羊过程中产生的山羊粪便收集后堆放于厂区后方铁路边的空地上,无防雨防渗措施。且现场检查时发现露天堆放有山羊内脏和皮毛,厂区内雨水沟中有山羊血水等污水。该经营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向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12日送达简环罚字(2016)11140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限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缴纳罚款的银行、账户名、账号,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逾期后,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6月26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向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要求其缴纳罚款5万元,并从2017年1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未按《罚款催缴通知书》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停止生产并拆除了经营部。本院认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简环罚字(2016)11140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承认违法事实且有相应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作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即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上述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其作出处罚决定前后的执法行为,均符合程序规定,现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拒不履行生效的罚款处罚决定,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应予支持。但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的书面材料已显示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已停产并拆除了经营部,在此种情形下再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为一项处罚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妥,其要求执行加处罚款5万元的内容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该告知书的内容计算其应加处的罚款即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对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不得超出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简环罚字(2016)111402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简阳市简城王氏山羊经营部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从2017年1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收取逾期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5万元。审判长 谢国斌审判员 凌俊杰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