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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学盼与沈善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盼,沈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何学盼,男,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沈善兵,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生,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刑初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学盼申请执行沈善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511.06元,申请执行费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沈善兵在云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存款7005.86元,并于2017年8月30日给付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沈善兵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何学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廷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