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城区金花鑫建材经销部与魏翠英、昝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城区金花鑫建材经销部,魏翠英,昝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212号申请人新城区金花鑫建材经销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营者:岳金花。被执行人魏翠英,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昝云华,住呼和浩特市。关于本院受理的的新城区金花鑫建材经销部申请执行魏翠英、昝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