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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354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原告的姐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文轩由被告抚养,长女王梦涵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7日办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文轩,××××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梦涵。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更是不尽抚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出诉讼,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7日办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文轩,××××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梦涵。婚后感情一般。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提出与被告王某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