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桂秀与余新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秀,余新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868号原告:李桂秀,女,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新维,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主要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该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原告李桂秀诉被告余新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桂秀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付清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李桂秀负担。原告李桂秀已预交825元。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