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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左庆利与郑州航空港区航程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庆利,郑州航空港区航程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084号原告:左庆利,女,1979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航程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大厦东侧三层307号。法定代表人:郭鸿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华,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左庆利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航程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左庆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庆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左庆利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