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与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刘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1058号原告: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江城西路。经营者:韩大勇,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联合乡五间房村小韩家围屯。被告:刘金生,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以下简称大发种业)诉被告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发种业经营者韩大勇到庭参加���讼,被告刘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发种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金生给付我经销处货款750.00元。事实与理由:刘金生于2015年3月19日在我经销处购买玉米种子和化肥,赊欠货款75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经我多次索要,刘金生一直没有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决。刘金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金生于2015年3月19日在大发种业赊欠了玉米种子及农药款共计750.00元,并为大发种业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大发种业的陈述,欠据1枚。本院认为,刘金生为大发种业出具的欠据证明了赊欠玉米种子及农药款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买受人刘金生收到购买的标的物后,应该及时按约定的价格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拒绝按期支付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大发种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价款共计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化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梁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