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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金霞、向东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霞,向东方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471号原审自诉人罗金霞,女,1967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潢川县信用联社工作人员,住潢川县。原审被告人向东方,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潢川县信用联社工作人员,住潢川县。因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6月1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罗金霞提起自诉的被告人向东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豫1526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东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向东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罗金霞与被告人向东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罗金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自诉人罗金霞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自诉人罗金霞撤回自诉。二、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刑初219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鑫审判员 冷宝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