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和风与王建、陈继斌、孙正飞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和风,王建,陈继斌,孙正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030号原告:许和风,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荣,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原告丈夫。被告:王建,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平(特别授权),兴化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继斌,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孙正飞,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许和风与被告王建、陈继斌、孙正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和风委托代理人刘祥荣、被告王建委托代理人金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斌、孙正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和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113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建因向原告丈夫刘祥荣主张担保债权,于2013年10月28日与被告陈继斌、孙正飞等人一起来到兴化市红牛不锈钢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祥荣)抢货,原告在阻拦过程中遭到陈继斌、孙正飞伤害。报警后,经兴化市公安局戴南派出所处理,被告陈继斌、孙正飞及参与抢货的人员均予以治安处罚。原告受伤后,从戴南派出所领取2万元用于治疗后,被告未再行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曾于2015年9月向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因送达问题,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如下:1、医疗费2804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3、误工费12万元;4、营养费1800元;5、护理费9000元;6、交通费1000元;7、鉴定费730元。被告王建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不是事实,被告王建向原告丈夫刘祥荣主张担保债权是事实,但并没有纠集被告陈继斌、孙正飞去红牛公司抢货。事实上是陈继斌、孙正飞帮助被告王建追款,且孙正飞已经被兴化市公安局处罚,被告陈继斌已经被兴化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提起起诉意见。本案的侵权人是案外人张雷指使陈继斌、孙正飞到原告公司抢货。被告王建不是本案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被告陈继斌、孙正飞未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建对刘祥荣享有担保债权,2013年10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王建与案外人张雷、被告陈继斌、孙正飞等人一起开车来到刘祥荣经营的红牛公司内,王建找到原告许和风问其刘祥荣的担保债务怎么处理。许和风说刘祥荣去南京了,要等刘祥荣回来处理。一同去的张雷等人唆使陈继斌、孙正飞等人将刘祥荣厂内的货拉走,拉货过程中,许和风予以阻止,陈继斌、孙正飞等人强行将许和风拉开,拉扯中致许和风膀子骨折。当即,厂里的职工将许和风送至兴化市戴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17日出院,住院期间行左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左肱骨骨折,神经挫伤。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20日,原告再次在兴化市戴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肱骨近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取内固定术。2015年12月23日,经本院委托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许和风因外伤致左肱骨骨折,神经挫伤,功能丧失未达25%以上,不够成残疾等级,伤后建议误工期限365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宜。为主张赔偿问题,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孙正飞因2013年10月28日下午帮王建讨债,强行入厂积极协助拖货,在和陈继斌一起拖拉许和风过程中,致许和风膀子骨折,许和风左臂受伤构成轻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兴化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给予孙正飞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查明,受伤后,原告通过戴南派出所已领取2万元,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时,同意核减相应的2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庭审中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因本起纠纷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8047.30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3张、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结合出院记录,原告住院28天,应按18元/天计算,本院依法认定504元。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800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营养期限90天,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12万元,原告提供了红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简介及企业简介、2011年至2016年公司行管人员工资发放表,以证明原告受伤前后工资收入情况。原告称,许和风在红牛公司工资每年12万元,2013年和2014年许和风不上班,仅在办公室指挥。经质证,被告称,红牛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原告的丈夫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出具的工资表不能证明许和风的工资标准,另外应当有纳税证明、工资打卡记录及劳动合同,且原告伤情也不需要误工这么长时间,从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可以看出,2013年-2016年工资都发放,并没有给许和风造成误工损失,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误工费。原告解释称,所谓12万元是夫妻俩人的生活开支。本院认为,原告许和风因伤两次住院,前后住院28天,出院医嘱载明前后应全休4个月,因原告不构成残疾等级,结合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误工期限为8个月。虽然红牛公司制作的工资表上载明2013、2014年每年均发给许和风年工资12万元,但因红牛公司系许和风丈夫刘祥荣个人独资经营的公司,属于原告家庭企业,且原告亦解释该12万元是原告夫妇的生活费,故原告仅提供工资发放表,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工资收入的证据,对该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酌情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62277元计算,依法认定误工费为41518元。5、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认定90天,按每天80元计算,共认定7200元。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其未提供交通费发票,结合原告就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500元。7、原告主张的鉴定费730元,有鉴定发票为据,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合计80299.3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兴化市公安局戴南派出所询问王建笔录、兴化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戴南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2013年10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王建因向原告许和风之夫刘祥荣主张担保债权,与被告陈继斌、孙正飞等人一起至刘祥荣经营的红牛公司强行拖货,拖货过程中导致许和风左肱骨骨折、神经挫伤,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此纠纷的发生,是因被告王建等人索债不当,强行拖拉货物所造成,被告王建、陈继斌、孙正飞等人对许和风所受伤害应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被告王建等人强行组织拉货的行为,原告许和风出面进行阻止,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本起伤害事件的发生,原告许和风不存在过错。原告许和风因本起纠纷造成的损失为80299.30元,原告已获得受偿2万元,依法予以核减。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建、陈继斌、孙正飞连带赔偿60299.30元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建作为债权人,催讨债权时,应通过合法手段主张,不能私自拖货,更不能损害他人人身权益,希望被告以此为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陈继斌、孙正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和风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款合计人民币60299.30元。二、驳回原告许和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许和风负担1788元,被告王建、陈继斌、孙正飞连带负担1334元。三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缴,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312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徐开勇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