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庆洲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庆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14号罪犯尤庆洲,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永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尤庆洲于2013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尤庆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尤庆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330分;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2750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尤庆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庆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