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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国城支行与王剑波、李小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国城支行,王剑波,李小亚,重庆缤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国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附2-1、2-2、2-3、2-4号,组织机构代码08240875-4。负责人:陈政,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剑波,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李小亚,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缤轩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小亚。本院在执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国城支行与重庆缤轩贸易有限公司、王剑波、李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经查,上述房屋均属轮候查封,且涉及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