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99号罪犯张羽,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白山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1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张云峰(在逃)因2009年12月28日14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新干线网吧上网时被他人殴打一事怀恨在心,蓄意报复对方。2009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羽等人误认为正在艺都染烫专业店学徒的耿强是12月28日殴打张羽等人中的一员后,当日19时许,张羽纠集多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镐把殴打耿强,用事先准备的尖刀照耿强腰、腹刺二刀。耿强因头部钝器伤、右腹部锐器伤、致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1月2日张羽向公安机关投案。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