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洪敏诉被告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敏,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608号原告:蔡洪敏,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喻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洪敏诉被告成都坤元兴农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蔡洪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洪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洪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洪敏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天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