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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子萍、彭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子萍,彭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冯子萍,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彭树华,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子萍与被执行人彭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