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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修贵梅与嵊州市雅美机械地毯厂、胡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贵梅,嵊州市雅美机械地毯厂,胡桂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378号原告:修贵梅,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嵊州市雅美机械地毯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54795431Y),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棠头溪村沙滩15号。被告:胡桂英,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66393746X5),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5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修贵梅、被告嵊州市雅美机械地毯厂、胡桂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贵梅于2017年8月30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