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有章、傅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有章,傅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周有章,男,194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澳门。被执行人:傅克良(付克良),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滨州市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滨中外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周有章与傅克良(付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傅克良(付克良)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傅克良(付克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滨中外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傅克良(付克良)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有章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