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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中山与央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山,央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山,男,汉族,务工,现住山南市。被执行人:央珍,女,藏族,现住山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山与被执行人央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央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央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的账号×××的存款2850元,期限为一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