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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执行人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的四住建行政审批征字[2016]1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四住建行政审批征字[2016]1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四住建行政审批征字[2016]1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审 判 长  张 程人民陪审员  李雅明人民陪审员  岳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牟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