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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幽妮蔻服饰(厦门)有限公司、叶柏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幽妮蔻服饰(厦门)有限公司,叶柏永,王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幽妮蔻服饰(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0A,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400039424。法定代表人:吴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叶柏永,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王帆,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幽妮蔻服饰(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柏永、王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货款24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工商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