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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阚道伦与朱生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道伦,朱生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827号之一原告:阚道伦,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生贵,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道伦诉被告朱生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