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雷小添与孙继秀、唐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添,唐甜,孙继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280号原告:雷小添,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甜,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孙继秀,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雷小添与被告唐甜、孙继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小添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