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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美湖与李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美湖,李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902号原告:苏美湖,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李俊强,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苏美湖与被告李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美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美湖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