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美湖与李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美湖,李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902号原告:苏美湖,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李俊强,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苏美湖与被告李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美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美湖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