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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士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719号自诉人杨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人魏士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住固始县。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魏士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魏士军执行义务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杨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