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元立与麻城市鑫宇油脂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元立,麻城市鑫宇油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冯元立,男,汉族,1958年1月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麻城市鑫宇油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辉。本院依据生效(2017)鄂11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元立诉麻城市鑫宇油脂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18年8月1日前履行2万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81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