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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梅明锋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明锋,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525号原告:梅明锋,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荣,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卫,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梅明锋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梅明锋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