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050号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等。被告: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高力御景首府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5元,由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博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