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利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81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军,男,汉族,1977年1月8日生于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张利军驾驶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其妻子胡某到滑县道口镇卖菜,沿滑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与中科路交叉路口南150米处时,与范某停放在东环路路边的豫G×××××/豫GL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利军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另查明,2017年5月18日,范某因该交通事故向张利军支付人民币2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的母亲陶某及女儿张某对被告人张利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照片、尸体照片、抽血照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利军户籍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到案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险单,收到条,询问笔录、谅解书,电话追记,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利军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利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张利军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利军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利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利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