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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恢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岳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岳武,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102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蒋岳武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479号安心小区7栋一单元502室房屋一套。2017年8月22日买受人张璐(身份证号:)以9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479号安心小区7栋一单元502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张璐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