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孝杰与被告柒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杰,柒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504号申请人:陈孝杰,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柒智华,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孝杰与被申请人柒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孝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柒智华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柒智华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