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孙杰与楼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孙杰,楼国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361号原告:金孙杰,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琼,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国均,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孙杰与被告楼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孙杰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