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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鑫,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11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顾鑫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终2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鑫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对再审申请人顾鑫实施行政拘留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一、二审不按照事实真相审理案件,对再审申请人顾鑫的庭审发言辩解一律不采用,只采用被申请人的意见,二审有目的性的偏袒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顾鑫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也没有被申请人所提到的违法事实。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处罚决定,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依法具有本案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正确。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在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主张其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顾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