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黄文宝与许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宝,许以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04号原告:黄文宝,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许以华,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黄文宝诉被告许以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文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宝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黄文宝负担。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培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