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玲诉被告阎厚军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玲,阎厚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659号原告:刘万玲,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厚军,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玲诉被告阎厚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 昂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