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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与周明霞、黄家汉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周明霞,黄家汉,黄文胜,黄亚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591号第11幢。法定代表人:陈小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霞,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汉,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胜,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亚明,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婷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明霞、黄家汉、黄文胜、黄亚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司债权人针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如实出资义务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审以上海婷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英戈鼠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因上海婷成公司在二审中针对此问题补充提交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需要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周明霞、黄家汉、黄文胜作为英戈鼠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了增资出资义务;如果未履行,黄亚明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对此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未履行,上海婷成公司的债权是否因此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雍自涛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  汪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 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