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特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王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王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105号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峻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墨琳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云,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萱,女,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萱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56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