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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勾晓熙申请执行勾玉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晓熙,勾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勾晓熙。法定代理人:郭胜男。被执行人勾玉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执4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