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勾晓熙申请执行勾玉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晓熙,勾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勾晓熙。法定代理人:郭胜男。被执行人勾玉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执4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