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清海与徐维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海,徐维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海,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维生,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上诉人张清海因与被上诉人徐维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清海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玉米地实际损害面积的事实认定错误,对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一组两头牛毁坏玉米地的照片,而这一组照片反映的均是两头牛被赶到玉米地当中拍摄的,没有按照牛进地的足迹去拍摄。这一组照片也不能反映出两头牛毁坏玉米地的面积是5亩地。按照常理来说,牛或者其它牲畜啃食农作物时均应该从地头开始,逐渐地向地里移动,而且按照一头牛要啃食一亩草地一般需要两个多小时,那么两头牛啃食一亩草地需要大约一个小时。被上诉人的玉米地比较草地来说更难啃食,那么两头牛啃食大约有一米高的玉米苗需要的时间必定更长。另外,一头牛每天进食量是稳定的,即使牛揣牛犊也仅仅增加10%的量。本案中,上诉人的两头牛在进到被上诉人玉米地不到一个小时,上诉人就接到被上诉人的电话称,上诉人的两头牛已被被上诉人扣留,原因是牛进了被上诉人的玉米地啃食作物。上诉人当日上门协商该事,被上诉人要求赔偿24000元且两头牛概不归还。无奈上诉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实地考察了现场,并未发现牛啃食和毁坏的迹象,更何谈被牛毁坏5亩玉米地。这让上诉人想到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种地有过私人恩怨,被上诉人一直耿耿于怀,怀恨在心,这一次要求扣牛并赔偿就是在无理报复。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徐维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徐维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张清海赔偿经济损失20400元及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7日7时许,由于看管不善,被告张清海的两头牛进原告徐维生的玉米地,损害玉米苗近5亩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某价格认证中心(20XX)第X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3140元(每亩628元),管理被告张清海一头5岁口牛的饲养费2400元(每日20元×120天),合计5540元。后经调解无效,故原告徐维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维生诉被告张清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院对原告徐维生的诉讼请求在法律可保护范围内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清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维生5亩玉米地经济损失及饲养被告张清海一头5岁口牛的费用合计5540元;二、原告徐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张清海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饲养的牛进入被上诉人家的玉米地,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对损失数额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玉米地实际损害面积的认定错误,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清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上诉人张清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景国审 判 员 郑旭然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