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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建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明,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暂住地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陈建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西门灯控路口经龙某往瓷都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龙某“敏杰汽配店”前路段时,因陈某驾驶的闽C/×××××号小轿车正逆向掉头而采取急刹车后自行摔倒,造成被告人陈建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建明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99mg/100ml。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建明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1、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陈建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2、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被告人陈建明患左侧额颞顶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额叶、左颞顶叶多发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明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侦破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扣押、发还凭证、户籍证明、车辆合格证、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建明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给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岐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