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智,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组织机构代码:68703266-5。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衡民二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