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徐金山申请执行孙玉珍、鲁明岩、鲁明河、周国忠、孙长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山,孙玉珍,鲁明岩,孙长付,鲁明河,周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山被执行人孙玉珍被执行人鲁明岩被执行人孙长付被执行人鲁明河被执行人周国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