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柳斌与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斌,黄李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642号原告:陈柳斌,女,1980年12月28日生,住广西武宣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李盛,男,1986年5月29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斌与被告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柳斌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人民陪审员 伍顺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君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