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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柳斌与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斌,黄李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642号原告:陈柳斌,女,1980年12月28日生,住广西武宣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李盛,男,1986年5月29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斌与被告黄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柳斌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人民陪审员  伍顺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君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