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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抽水信用社与李广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抽水信用社,李广柱,丁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抽水信用社,所在地:抚松县。被执行人李广柱,男,汉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丁淑芳,女,汉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抽水信用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申请执行费3,42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7)吉0621执45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457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