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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代瑞霞与孙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瑞霞,孙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43号原告:代瑞霞,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孙素君,女,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代瑞霞诉被告孙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代瑞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瑞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代瑞霞负担,剩余687元退回原告代瑞霞。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