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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珊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揭洋、深圳市航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珊珊,揭洋,深圳市航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103号申请人唐珊珊。委托代理人廖永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洋。被执行人深圳市航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蚝二西海岸花园综合楼15层1508(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03620。法定代表人杨日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隆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33522-6。法定代表人周炳宇。申请执行人唐珊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揭洋、深圳市航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揭洋、深圳市航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32412.8元,并在扣缴执行费后转付申请人。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