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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菲与方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菲,方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932号原告:吴菲,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方勇杰,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菲诉被告方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