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燕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奚海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云,奚海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151号原告:赵燕云,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奚海磊,男,汉族,1978年03月0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云诉被告奚海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