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薛苗苗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有智,薛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柴有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苗苗,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侯马市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苗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柴有智5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苗苗银行存款56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