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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薛苗苗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有智,薛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柴有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苗苗,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侯马市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苗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柴有智5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苗苗银行存款56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