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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361号原告: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艳。被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宁,总经理。原告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原告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撤诉。在诉讼过程中,原���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诉讼费应调整至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百顿坩埚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5175元。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冬 来自: